1.4.2佐证材料4: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人:xuanchuan1
  • 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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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注重干部的全部工作和一贯表现。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要尽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院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学院机关部处室、系(部)、系级支部等正副职领导干部。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在院党政领导下,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取得公认的工作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学院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院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职管理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为副高职称或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一般应有系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中心主任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参加过学院安排的挂职锻炼。

(四)提任中层党务岗位的,必须具有二年以上党龄。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提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较差的地方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第九条  院党政或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作出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该建议向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听取分管院领导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可以采用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处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事处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

(一)选任系级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院领导、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系现任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教代会代表、专业主任、骨干教师、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系全体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教职工等。

(二)选任院部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院党政领导,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部门所属党支部委员,院机关部处室领导,系党政领导和部分教代会代表等。

谈话推荐范围参照前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推荐、谈话推荐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程序和参与人员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人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经推荐但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确定考察对象,要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征求所在部门正职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在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长远建设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遇到重大事件时的表现等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八项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核查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六)人事处综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系级中层领导干部,考察范围为:有关院领导、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系现任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工会小组长、教代会代表、专业主任、骨干教师、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系全体具有副高级称及以上的教职工等。

(二)考察对象为院部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考察范围为:院党政领导,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部门所属党支部委员,院机关部处室领导,系党政领导和部分教代会代表等。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院纪委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党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严守工作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中层正职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主管院长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院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院党政领导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院党政领导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后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人讨论决定后,要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拔担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政主要领导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职干部一般由院长、院党委书记或院分管干部工作的副职谈话;副职干部由院分管干部工作的副职或人事处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任职发文。根据会议决定和公示情况,学院发出任职决定。党群类干部党委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行政发文,院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院领导宣布任免决定。宣布任免决定后,干部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院党政领导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可以面向社会进行,也可以在校内进行。学院的职位出现空缺,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可以进行院内外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所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评小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组织3-5人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选进行面试、审核;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由考聘小组对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人选进行初审;

(四)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面试,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择优录用;

(五)根据选拔竞聘人选的情况,组织考察并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院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领导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统筹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注重推进院机关部处、系部、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

(三)干部交流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党政领导会议及人事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或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事处委托学院财务或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其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实行全程纪实,对动议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做好详细记录。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院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人事处与院纪检部门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人事处、纪检部门进行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教代会范围内(包括执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